祖传秘方 不治病夺人命(2)
入院后,同样诊断为毒蛇咬伤,急性肾功能不全。医院立即给予张雪梅止血、抗炎、床边血滤及中医治疗。可是,次日上午10时许,张雪梅突然神志不清,牙关紧闭,呼吸浅快。虽经医院尽力抢救,但张雪梅此后就一直昏迷,脏器功能已基本衰竭,自主呼吸弱,仅靠呼吸机维持。为了排毒,还必须进行血透,血透的费用每天都在5000元以上。加上药费、护理费及住院费,每天的开销达1万多元。住院19天,仅医疗费就花去了20多万元,不但用去了家中和3个儿子的所有积蓄,3个儿子为了抢救母亲还举债10多万元。
由于家中再也拿不出钱,而张雪梅仍是高热、无尿、无自主呼吸,生命体征极度衰竭,万般无奈下,家属要求自动出院,转当地医院治疗。可是,张雪梅到家不到10分钟,便撒手人寰。
一怒上法庭
张雪梅死亡后,孙力和儿子、张雪梅的父母都痛不欲生。他们认为,因赵海、陈秀芬夫妇未采取有效的符合规范的医疗措施,且在治疗过程中,因不具备应有的技术,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,致张雪梅死亡。对此,赵海夫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2004年12月24日,孙力和儿子,以及张雪梅的父母来到镇江市某区法院,将赵海、陈秀芬夫妇推上了被告席,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海、陈秀芬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15万元,返还医疗费400元。
赵海、陈秀芬夫妇得知自己被告上法庭后心里很不是滋味,他们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说:赵海不懂祖传草药秘方,亦未实施医疗行为,赵海不应成为本案被告。陈秀芬应张雪梅的要求,向其提供秘方草药,不是医疗服务合同行为,而是道义行为,不存在医疗侵权过错。张雪梅因疏忽大意而中蛇毒,中毒后未到正规医院治疗,且在过了几个小时后才到陈秀芬处要药,延误了到医院抢救及秘方草药克毒的最佳时机,张雪梅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重大过错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断是非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,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,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,且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。本案中,陈秀芬明知自己没有行医资格而行医,其主观上存在过错。客观上陈秀芬在不具备最起码的医疗设施、设备等硬件条件下,为张雪梅实施治疗行为,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。同时,其使用的“祖传秘方草药”未经有关部门批准,也未能证明“祖传秘方草药”对张雪梅的蛇毒有疗效,故陈秀芬对张雪梅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。张雪梅明知陈秀芬无证行医,仍选择并接受陈秀芬的治疗。且在市区医院的治疗过程中,家属明知张雪梅已病危,仍自行要求出院。故张雪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相应过错,可以减轻陈秀芬的责任。在陈秀芬为张雪梅的治疗过程中,赵海由于其特殊身份,虽然也进行了一定参与,但其行为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,仅起辅助作用,且赵海不知“祖传秘方”的具体内容。还有就是,日常上门求医者只认可陈秀芬。赵海与张雪梅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,故原告起诉赵海,法院予以驳回。
2005年6月23日,区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,做出一审判决,判决被告陈秀芬赔偿孙力等5名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9万元;返还治疗费400元。
一审判决后,孙力不服,向镇江市中院提出上诉。9月23日,镇江市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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