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工作难做的本质问题
安全人都知道的,很多标准里面都有数字要求,质量的标准里面通常会有个误差范围,但安全的标准里面通常给的要么是最高值,要么是最低值,通常表述为不低于、不大于、应为、不应为、不应大于、不应小于。
为什么呢?其实是安全冗余的问题,我们很多国家安全标准是追求精确数字的。这个思想通过我们国家对”风险”的另一种解读——”隐患”,就能看出。
何为隐患?隐患的定义大家太熟悉了。但定义的前半部分,不知大家有没有觉得太死板、太不符合实际情况了?我想肯定有人会有这种想法,而且还经常遇到!如工作中,你跟领导说这这必须是多少,领导就会说,都按规定来,还怎么干活?
大家再想想,事故致因理论中的海因里希(他本人是搞保险的,属于咨询单位,跟我差不多)法则——未遂事件:轻伤事故:重伤或死亡=300:29:1——其实是统计学,并非精确的计量学。因此,我们知道,安全管理的对象风险、隐患和事故其实都应该是属于”概率统计”。但是,隐患的定义却与之截然不同,这就导致”隐患”的存在,在所难免!
因为本质是概率,要求却是精确,导致我们的隐患清单永远无法完全列举!导致各种”冲突”难以避免。
如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》(JGJ80-2016)第4.3 防护栏杆的构造第4.3.1 临边作业的防护栏杆应由横杆、立杆和不低于180mm高的挡脚板组成。(防火间距的问题、标志标牌顺序的问就更不用说了)
我们从”钻牛角尖”的角度来分析。
如果说挡脚板的高度为179.9mm,那是否必须改为180mm的。如果踢脚板长度只有1米,我想很多人都会说必须改,因为成本低、不影响进度;如果是1万米呢?大家可能会考虑到成本和进度的问题。这个时候,如果从风险的角度来看,179.9mm完全可以接受,不需要再增设任何安全措施。
虽然说法律、法规、标准、规章、制度从原则上来说,是不能违背的,是最低的要求!
但我们知道,这种约束力对于不同的人是不同的,难免存在违法乱纪的情况。
违法乱纪,”公共安全”有”公安”来管;隐患不改,”生产安全”有”安监”来管。
控制好隐患是否等于控制好风险?并不是的,因为”隐患”只是最低要求(例如法律、法规、标准、规章、制度要求的都是最低约束力),隐患是精确,风险伴随着意外。
但如果存在隐患,真的就会导致事故吗?风险就真的不能接受吗?
有人说,隐患必须整改,因为这是强制要求,这就是”隐患”定义的前半部分的深层次含义。但由于隐患存在所导致存在风险却不一定是不能接受的,这就是”隐患”定义的后半部分所表达的深层次含义。
也就是说,隐患不能接受,必须整改!但实际过程中又要考虑成本、进度、质量的问题,因为隐患存在不等于风险不能接受。
因此,国家层面的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是存在冲突的。
从一定程度来说,由于”隐患”的存在(或者叫”隐患”的定义的问题),导致了我们安全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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