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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领域一些常见错误用词,一起来看看吧

来源:网络整理 编辑:管理员 时间:2018-03-03

1、公司不能能自称“我司”


经常有企业向政府机关行文,自称“我司”,说“我司”将如何如何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。

乍一看,还以为是国务院某部的某个司在发文件呢。套用牙牙学语小朋友的话,那可真是“吓死我一跳”!

其实,“公司”一词不可拆分。“公”的意思是公共,表示参与者不止一个。“司”是掌控、驾驭的意思,例如“司机”就是掌控机器的人(后来主要指驾驭汽车的人),司炉工就是掌控锅炉的,司索工就是掌控绳索的。“公”、“司”合在一起,表示多人共同掌控的一个团体,就是合伙经营管理的意思。

当然以上只是“公司”一词的词源,在现代汉语里,“公司”是专用法律术语,有其精确的含义。

把公司自称为“我司”,就好比训练中心的人自称“我心”,工业基地的人自称“我地”一样,实在有点不伦不类。

不该省的就不省,多写一个汉字没关系,自称“我公司”挺顺的。

2、“法人”是不能抓起来的


发生大事故,领导发出强烈指示:“把法人抓起来控制住!”

这有点贻笑大方了!“法人”是一个组织,可以是某一个企事业单位,却不是真正的“人”,那是抓不住的。

在法律上,我们把社会组织人格化,视同为自然人一样,可以独立承担民商法律责任,可以作为原告和被告。这样的“人”,因为只有法律上的意义,所以叫做“法人”。

法人组织的代表人,叫做“法定代表人”,有时候也俗称“法人代表”。

领导显然将“法人”误以为 “法定代表人”了。这个错误太低级,但很多领导就是不知道而屡屡口出妄言,甚至电视台和其他媒体也犯类似错误。无语!

3、别让“主体责任”乱了套


今年的安全生产与主题是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”。什么是主体责任呢? 

最早的说法是: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,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”,可见企业和政府都是“主体”,谓之“双主体”。既如此,要说落实主体责任的话,企业和政府都有主体责任。一个是责任主体的“主体责任”,一个是监管主体的“主体责任”。

不过如今,所谓的“主体责任”,专指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。“责任主体”和“主体责任”两个概念乱了套,弄得那“有关领导”话也说不囫囵了。

怎么办呢?依我看,别说什么“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”了,把“主体”这个词就专门赋予给企业算了。

“主体”的意思,在法律上指权利义务的承受者。企业对安全生产有法定的义务,说是“主体责任”,很合理。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有监管的职权,但毕竟不是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的主要承受者,只是监管而已,与“主体”好像不搭界。

将“监管”和“主体”合在一起,叫做“监管主体”,这词组意义不明,逻辑不通!


4、“安全生产事故”口头说说就算了


事故的发生,总是因为在安全方面存在问题,所以也叫做“安全事故”。

涉及安全的领域有很多,如信息安全、政治安全,相应地就有信息安全事故、政治安全事故。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就叫“生产安全事故”,发生在交通活动中的事故就叫“交通安全事故”。

所以,我们只能说“生产安全事故”,但不能说成“安全生产事故”,正如我们不能把“交通安全事故”说成“安全交通事故”一样。

不过“安全生产”这个词用得太多,所以很多人就爱说成“安全生产事故”。那也无妨,语言毕竟是一种习惯。不过在正式行文中还是说成“生产安全事故”比较好,毕竟这已经是一个法律术语了。


5、“亡人事故”的说法不规范


很多人喜欢把死亡事故说成“亡人事故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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