总是让企业背事故责任的锅,真的是万能药吗?(2)
事故单位及时发现了电线漏电故障并安排电工整改,这都是正确的工作安排,并无过错。因此,电线漏电与事故的发生虽然有因果关系,但并无过错性,将其认定为事故直接原因是不恰当的。
既然电气线路漏电不构成事直接原因,事故的发生不是因为“物的不安全状态”,那么该事故的发生就与企业是否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,是否建立了“安全隐患排查制度”没关系。
我们不能以企业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而追究责任。
(二)电工的错误行为与企业的安全管理是否相关
有人认为,企业没有建立电气线路检修安全操作规范,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对死者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,导致死者违章作业,因此企业有责任。
该理由不成立。电工作业是专业性很强的特种作业,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《特种作业操作证》才可上岗作业。
死者生前参加了专门培训并获得了操作证,说明他已具备了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,企业不需要另行组织培训。举例来说,咱们安监局的司机获得《驾驶证》即可开车上路,也没听说安监局还要对开车的司机另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,另行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。
至于没有安排监护人员,这也是经过培训的电工应该懂得的知识,他应该主动向企业管理人员提出这一要求。
所以,尽管企业没有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,在安全管理上有重大过错,但这过错与事故中“人的不安全行为”(即死者的错误行为)没有因果关系。
安监部门可以对企业的这一过错另行立案查处,却不能成为追究其事故责任的理由。
澄清了以上两点,事故调查组的同行们就都认同了我的意见:企业确实不该承担事故责任!
4、别让企业带安全事故的原罪
只要发生事故,企业就一定有责任,这种让企业带“原罪”的惯性思维要不得。
最近和某企业负责人交谈。我好为人师,谆谆教导要如何如何搞好安全管理。这负责人苦笑一声:“其实我安全生产搞得再好,出了事故都是有责任的,都要行政罚款,要上黑名单。”
我说:“那不会,最近某制药厂发生死亡事故。该制药企业该做的事情都做好了,提供的设备环境是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,每个岗位都有安全操作规程,而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。因为这个企业尽到了自己该尽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事故的发生确实是因为死者严重违章,所以事故单位没有被追究责任。”
这位负责人两眼放光,对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立马上升。他说:“这就好,这样我们企业对搞好安全工作就更有信心了。”
是啊,孩子学习成绩不好,老师会说:你只要尽力了就行。毕竟孩子的天赋也就这样,逼得很了,他破罐子破摔,反而不美。
企业搞安全也是如此,只要履行了该履行的主体责任就行。即使最终“成绩不好”,出了事故,政府也不应该追究责任。
发生事故动不动上纲上线,动不动就说企业“有罪”,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伤害极大!
5、“吸取教训”有赖经得起考验的调查报告
我们知道,法院精准的判决,既对当事人有好的交代,也为整个社会提供了有益的行为指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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